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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 —— 指明期間 (specified period)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期間︰始於管理局根據修訂前的本條例第11條呈交的報告及帳目報表所關乎的最後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翌日,而在緊接生效日期的前一日結束; 帳目表 (statement of accounts)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0部 — 解散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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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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