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正由或正就根據修訂前的本條例第36(1)條委任的註冊主任進行的任何事情,均可由或可就根據本條例第36(1)條委任的註冊主任按照本條例進行或完成。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條
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正由或正就根據修訂前的本條例第36(1)條委任的註冊主任進行的任何事情,均可由或可就根據本條例第36(1)條委任的註冊主任按照本條例進行或完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