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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修訂前的本條例第37(1)(a)條設置及備存的建造業工人名冊,須當作已由根據本條例第36(1)條委任的註冊主任根據本條例第37(1)(a)條設置及備存。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0部 — 解散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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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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