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註冊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10名成員。如出席會議的成員不足法定人數,則在該會議上,註冊委員會只可押後會議而不得處理任何其他事務。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註冊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10名成員。如出席會議的成員不足法定人數,則在該會議上,註冊委員會只可押後會議而不得處理任何其他事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