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所有有待在註冊委員會會議中決定的事宜,須由出席會議和投票的成員以過半數票決定,如票數相等,則註冊委員會主席或任何主持會議的其他成員除本身原有一票外,亦有權投決定票。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所有有待在註冊委員會會議中決定的事宜,須由出席會議和投票的成員以過半數票決定,如票數相等,則註冊委員會主席或任何主持會議的其他成員除本身原有一票外,亦有權投決定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