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委員會成員利害關係的披露
第3條
(1) 註冊委員會成員如在註冊委員會正在考慮的事宜中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須在註冊委員會會議上披露其利害關係的性質。 (2) 註冊委員會須將披露記錄在其會議紀錄內。 (3) 註冊委員會成員如在第(1)款所提述的事宜中有利害關係,他 —— (a) 未經註冊委員會主席或任何主持會議的註冊委員會其他成員批准,不得參與註冊委員會就該事宜進行的商議;及 (b)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就該事宜投票。 (4) 註冊委員會成員如須根據本條作出披露,只要他採取合理步驟,確保藉在會議上以提出及宣讀的書面通知的方式作出披露,則他無須親自出席註冊委員會會議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