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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A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A條

註冊委員會的預算

第3A條

(1) 在每個財政年度,註冊委員會均須於議會決定的日期前,向議會呈交其下個財政年度擬進行的活動的計劃及其收支預算。 (2) 註冊委員會第一個財政年度的計劃及預算,須在本條的生效日期*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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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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