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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B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B條

註冊委員會的帳目及向議會呈交報告等

第3B條

(1) 註冊委員會須保存其所有收入及支出的妥善帳目及紀錄。 (2) 在任何財政年度結束後,註冊委員會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就該財政年度擬備註冊委員會的帳目表。 (3) 帳目表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4) 註冊委員會須於議會決定的日期前,向議會呈交註冊委員會在有關的財政年度內的活動的報告,以及一份帳目表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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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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