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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註冊委員會可將其任何職能或權力(包括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第16條轉授予它的任何職能或權力),以書面轉授予根據第(1)款委出的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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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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