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委員會成員
第6條
註冊委員會 —— (a) 可委任註冊委員會成員及不屬該等成員的人,擔任小組委員會成員;及 (b) 須委任小組委員會的主席,並決定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人數。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6條
小組委員會成員
註冊委員會 —— (a) 可委任註冊委員會成員及不屬該等成員的人,擔任小組委員會成員;及 (b) 須委任小組委員會的主席,並決定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人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