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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以下的人須主持資格評審委員會會議 —— (a) 資格評審委員會主席; (b) (如有人根據本條例第12(5)條署理資格評審委員會主席職位)該人;或 (c) (如資格評審委員會主席及根據本條例第12(5)條署理資格評審委員會主席職位的人(如有的話)均缺席)由出席會議的成員所選出的資格評審委員會其他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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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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