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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第4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如須根據本條作出披露,只要他採取合理步驟,確保藉在會議上以提出及宣讀的書面通知的方式作出披露,則他無須親自出席資格評審委員會會議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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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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