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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保留既有註冊

第2條

(1)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對應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的註冊。 (2)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對應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 (3)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半熟練技工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對應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的註冊。 (4)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對應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 (5) 本條受本附表第3條規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5 — 關乎建造業工人註冊的過渡性及保留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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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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