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既有註冊
第2條
(1)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對應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的註冊。 (2)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對應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 (3)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半熟練技工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對應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的註冊。 (4)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對應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 (5) 本條受本附表第3條規限。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保留既有註冊
(1)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對應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的註冊。 (2)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對應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 (3)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半熟練技工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對應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的註冊。 (4)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對應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 (5) 本條受本附表第3條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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