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附表6第1欄所列的指定工種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該附表第2欄中與有關指定工種相對之處所指明的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附表6第1欄所列的指定工種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既有註冊,其效力一如該附表第2欄中與有關指定工種相對之處所指明的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