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既有註冊的註冊證
第5條
(1) 如既有註冊根據本附表第2或3條具有某註冊的效力,則本條適用。 (2) 根據《原有條例》就既有註冊發出的註冊證,其效力猶如它是根據第46條就該項註冊發出的註冊證。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條
保留既有註冊的註冊證
(1) 如既有註冊根據本附表第2或3條具有某註冊的效力,則本條適用。 (2) 根據《原有條例》就既有註冊發出的註冊證,其效力猶如它是根據第46條就該項註冊發出的註冊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