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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 —— (a) 根據第(1)款,某申請須視為根據第45A條提出的申請;及 (b) 註冊主任信納,就該申請而言,在生效日期前,該申請有《原有條例》第45A(8)或(9)條所指的指明理由, 則該申請須視為有第45A(8)或(9)條所指的指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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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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