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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業權條例 第2條

土地業權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第71(3)條另有規定外以及在不損害《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15(3)條的實施的原則下,凡為保障註冊土地、註冊押記或註冊長期租契的權益而要求將同意警告書、非同意警告書、制止令或限制令註冊的申請是有按法律規定須加蓋印花的文書支持的,則除非該文書已按照《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的規定加蓋印花,否則不得進行有關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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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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