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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業權條例 第3條

土地業權條例 第3條

第3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凡註冊土地或註冊押記的擁有人或註冊長期租契的承租人是未成年人而該事實已在由他提出的任何註冊申請中向處長披露,則該未成年人的姓名須記入業權註冊紀錄,但在未成年人的中文姓名後須加上“未成年人”字樣,而在其英文姓名後須加上“a minor”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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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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