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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業權條例 第3條

土地業權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明知而在 —— (a) 第11(3)條提述的人正以該條提述的身分行事時;及 (b) 以下各方面 —— (i) 註冊土地、註冊押記或註冊長期租契;或 (ii) 註冊土地、註冊押記或註冊長期租契的權益, 誤導或欺騙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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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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