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本分部所指的查察的目的,會計師查察員可要求第(2)款指明的人 —— (a) 在該要求指明的時間內,於該要求指明的地點,向該查察員交出或讓其取覽該人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指明文件(屬該查察員合理地相信是攸關該查察者)(相關文件); (b) 將該查察員所指明的、關於某相關文件的解釋或進一步詳情,給予該查察員;及 (c) 向該查察員給予該人按理能夠給予的、與該查察相關的一切協助。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1條
為本分部所指的查察的目的,會計師查察員可要求第(2)款指明的人 —— (a) 在該要求指明的時間內,於該要求指明的地點,向該查察員交出或讓其取覽該人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指明文件(屬該查察員合理地相信是攸關該查察者)(相關文件); (b) 將該查察員所指明的、關於某相關文件的解釋或進一步詳情,給予該查察員;及 (c) 向該查察員給予該人按理能夠給予的、與該查察相關的一切協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