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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1條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1條

第1條

根據本分部進行查察的會計師查察員須在以下時間,就該查察擬備書面報告,並向會財局呈交該報告 —— (a) 該查察完成後;及 (b) 如會財局作出要求——該查察的任何其他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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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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