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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2條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向會財局呈交查察報告前,會計師查察員須 —— (a) 將該報告的一份註明日期的擬稿,送交 —— (i) 有關的執業單位;及 (ii) 該擬稿中點名的任何其他人;及 (b) 向根據(a)段獲送交該擬稿的每名人士,給予合理機會作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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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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