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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3條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向會財局呈交查察報告後,會計師查察員須將該報告的複本,送交 —— (a) 有關的執業單位;及 (b) 該報告中點名的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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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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