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4條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4條

第4條

會計師查察員根據本條送交查察報告的擬稿或複本時,須以掛號郵遞將之送交 —— (a) 就有關的執業單位而言——該單位的註冊辦事處;或 (b) 就該擬稿或報告中點名的任何其他人而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