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本分部所指的調查的目的,會計師調查員可要求第(2)款指明的人 —— (a) 在該要求指明的時間內,於該要求指明的地點,向該調查員交出或讓其取覽該人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指明文件(屬該調查員有合理因由相信是攸關該調查者)(相關文件); (b) 將該調查員所指明的關於某相關文件的解釋或進一步詳情,給予該調查員;及 (c) 向該調查員給予該人按理能夠給予的、與該調查相關的一切協助。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1條
為本分部所指的調查的目的,會計師調查員可要求第(2)款指明的人 —— (a) 在該要求指明的時間內,於該要求指明的地點,向該調查員交出或讓其取覽該人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指明文件(屬該調查員有合理因由相信是攸關該調查者)(相關文件); (b) 將該調查員所指明的關於某相關文件的解釋或進一步詳情,給予該調查員;及 (c) 向該調查員給予該人按理能夠給予的、與該調查相關的一切協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