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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2條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會財局可就有關調查 —— (a) 結束個案,而不採取進一步行動;或 (b) 根據第37CA或37I(1A)條,對被調查的人施加處分或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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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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