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施加罰款權力的指引
第37H條
(1)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會財局方可根據第37CA(2)(b)、37D(3)(b)(iv)或37E(3)(b)(iii)條施加罰款 —— (a) 該局已在憲報刊登指引,亦已以該局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公布指引,示明該局採用何種方式,行使權力施加罰款;及 (b) 該局在施加罰款時,已顧及如此刊登和公布的指引。 (2) 上述指引並非附屬法例。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37H條
行使施加罰款權力的指引
(1)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會財局方可根據第37CA(2)(b)、37D(3)(b)(iv)或37E(3)(b)(iii)條施加罰款 —— (a) 該局已在憲報刊登指引,亦已以該局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公布指引,示明該局採用何種方式,行使權力施加罰款;及 (b) 該局在施加罰款時,已顧及如此刊登和公布的指引。 (2) 上述指引並非附屬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