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買賣雙方須繳付徵費
第50A條
(1) 凡有證券買賣已根據某認可交易所的規章,在認可證券市場記錄或通知該交易所,則該買賣中的買賣雙方,均須繳付徵費,徵費須按照附表7第1條計算。 (2) 根據第(1)款有法律責任繳付徵費的人,須以交易結算公司指明的方式,在該公司指明的時限內,向該公司繳付徵費。 (3) 交易結算公司須將所收取的徵費 —— (a) 在收取徵費的月份的下一個月的第15日,付入會財局指明的銀行户口;或 (b) 如上述第15日並非營業日——在下一個營業日付入該户口。 (4) 交易結算公司 —— (a) 須為根據第(1)款須繳付徵費的所有交易,備存妥善帳目;及 (b) 須備存關乎徵費的收取及繳付的妥善帳目。 (5) 在本條中 —— 規章 (rules)就某認可交易所而言,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所給予的涵義; (a) 公眾假日; (b) 星期六;或 (c)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