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低徵費
第50D條
(1) 在會財局某財政年度中,第(2)款所列的條件獲符合,則會財局須以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減低徵費(根據本部須繳付者)的徵費率或款額為出發點,諮詢財政司司長。 (2) 上述條件為 —— (a) 在扣除折舊及所有準備金後,會財局的儲備金的數額,超逾有關財政年度其預算營運開支的兩倍;及 (b) 會財局無未清償債項。 (3) 會財局可在根據第(1)款諮詢財政司司長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減低徵費(根據本部須繳付者)的徵費率或款額。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 第50D條
減低徵費
(1) 在會財局某財政年度中,第(2)款所列的條件獲符合,則會財局須以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減低徵費(根據本部須繳付者)的徵費率或款額為出發點,諮詢財政司司長。 (2) 上述條件為 —— (a) 在扣除折舊及所有準備金後,會財局的儲備金的數額,超逾有關財政年度其預算營運開支的兩倍;及 (b) 會財局無未清償債項。 (3) 會財局可在根據第(1)款諮詢財政司司長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減低徵費(根據本部須繳付者)的徵費率或款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