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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2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第(1)款中商業電子訊息的定義(a)、(b)、(c)、(d)、(e)及(f)段而言 —— (a) 有關貨品、服務、設施、土地、土地權益、商業機會或投資機會是否存在;或 (b) 獲取有關貨品、服務、設施、土地、土地權益、商業機會或投資機會是否合法, 並不具關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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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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