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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本條中,取消接收選項 (unsubscribe facility)的涵義與第9條(商業電子訊息必須包含取消接收選項)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關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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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