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不得使用手稿程式或其他自動化方法登記5個或多於5個電郵地址,以在未經獲發送有香港聯繫的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電子地址的登記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從該等電郵地址發送該等訊息,或令另一人能夠在未經獲發送有香港聯繫的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電子地址的登記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從該等電郵地址發送該等訊息。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任何人不得使用手稿程式或其他自動化方法登記5個或多於5個電郵地址,以在未經獲發送有香港聯繫的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電子地址的登記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從該等電郵地址發送該等訊息,或令另一人能夠在未經獲發送有香港聯繫的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電子地址的登記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從該等電郵地址發送該等訊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