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不得懷有就有香港聯繫的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來源欺騙或誤導收訊人或任何電訊服務提供者的意圖,而使用電訊裝置、服務或網絡轉發或再傳送該等訊息。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任何人不得懷有就有香港聯繫的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來源欺騙或誤導收訊人或任何電訊服務提供者的意圖,而使用電訊裝置、服務或網絡轉發或再傳送該等訊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