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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2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本部而言,如任何人在一段24小時的期間內啟動從某電訊裝置、服務或網絡傳送多於100項商業電子訊息,或在一段30日的期間內啟動從某電訊裝置、服務或網絡傳送多於1 000項商業電子訊息,該人即屬啟動從該電訊裝置、服務或網絡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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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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