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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明知而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懷有就有香港聯繫的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來源欺騙或誤導收訊人的意圖,而啟動從電訊裝置、服務或網絡傳送該等訊息,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10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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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