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 —— (a) 在關鍵程度上揑改有香港聯繫的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標頭資料;及 (b) 明知而啟動從電訊裝置、服務或網絡傳送該等訊息,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10年。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任何人 —— (a) 在關鍵程度上揑改有香港聯繫的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標頭資料;及 (b) 明知而啟動從電訊裝置、服務或網絡傳送該等訊息,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10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