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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本條中,登記 、註冊 (register) —— (a) 就電子地址而言,指 —— (i) 向負責編配或指配該電子地址或批准編配或指配該電子地址的當局登記;或 (ii) 促致上述當局編配或指配該電子地址,或促致上述當局批准編配或指配該電子地址;及 (b) 就域名而言,指向任何域名當局註冊該域名,或促致任何域名當局編配或指配該域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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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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