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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 —— (a) 虛假地表示自己是電子地址的登記人或其合法權益繼承人,而有關電子地址的數目達5個或多於5個,或虛假地表示自己是域名的註冊人或其合法權益繼承人,而有關域名的數目達2個或多於2個;及 (b) 明知而啟動從任何該等電子地址或域名或從該等電子地址或域名的任何組合傳送有香港聯繫的多項商業電子訊息,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10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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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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