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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管理局根據第(1)款認可某實務守則,該局須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 —— (a) 指出有關的守則,並指明該項認可的生效日期;及 (b) 指明該守則是為本條例的甚麼條文而如此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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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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