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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4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4條

第4條

管理局可 —— (a) 不時修訂該局根據本條擬備的任何實務守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 (b) 認可對或擬對當其時已根據本條認可的任何實務守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作出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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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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