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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條

第5條

第(3)款的條文在作出需要的變通後,就第(4)款所指的任何修訂或認可而適用,一如該等條文就第(1)款所指的對實務守則的認可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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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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