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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7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7條

第7條

凡管理局根據第(6)款撤回該局對根據本條認可的任何實務守則的認可,該局須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出有關的守則,並指明該項認可的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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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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