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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8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8條

第8條

本條例中凡提述認可實務守則,即為提述根據本條認可並在當其時有效(包括憑藉根據本條認可的對該守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作出的修訂而在當其時有效)的該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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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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