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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4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任何看來是屬第29(3)條(管理局可認可實務守則)所指的公告的標的之實務守則副本的文件,在沒有相反證據下,須推定為該守則的真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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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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