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局可為不同類別的電子地址設立及備存分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局可為不同類別的電子地址設立及備存分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