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拒收訊息登記冊可以管理局認為適當的形式備存,包括 —— (a) 文件形式;或 (b) 文件形式以外的形式。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4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拒收訊息登記冊可以管理局認為適當的形式備存,包括 —— (a) 文件形式;或 (b) 文件形式以外的形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