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拒收訊息登記冊是以文件形式以外的形式備存的,則該登記冊所載的資料,必須能以可閱讀形式重現。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條
如拒收訊息登記冊是以文件形式以外的形式備存的,則該登記冊所載的資料,必須能以可閱讀形式重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