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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6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6條

第6條

任何看來是 —— (a) 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記項或摘錄的副本;及 (b) 經管理局或獲授權人員核證為(a)段所提述的記項或摘錄的真確副本, 的文件,可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接納為其內容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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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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