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管理局為根據第(1)款執行其職能可決定 —— (a) 欲取閱拒收訊息登記冊所載的資料的人須依循的程序; (b) 在讓任何人可取閱該等資料之前必須符合的條件; (c) 讓任何人可取閱該等資料的形式及方式; (d) 規限讓任何人可取閱該等資料的條件;及 (e) 關乎管理局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該等資料的任何其他事宜。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2條
管理局為根據第(1)款執行其職能可決定 —— (a) 欲取閱拒收訊息登記冊所載的資料的人須依循的程序; (b) 在讓任何人可取閱該等資料之前必須符合的條件; (c) 讓任何人可取閱該等資料的形式及方式; (d) 規限讓任何人可取閱該等資料的條件;及 (e) 關乎管理局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該等資料的任何其他事宜。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