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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不局限管理局在第32(1)(e)條(管理局的與拒收訊息登記冊有關的權力)下的權力的原則但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管理局可就根據本條讓任何人可取閱拒收訊息登記冊所載的資料而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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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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